首页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督办企业及时妥善处理申诉。对于发生虚假答复、拒不按规定处理、逾期处理等问题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