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调解 第三十一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调解 第三十一条 满足下列情形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协商,但未能和解的;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同意由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进行调解的。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