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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五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在处理申诉过程中可以向申诉人、被申诉人了解情况。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可行使下列权利: 第二十七条 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并制作调查笔录。 第二十八条 被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九条 需要对有关邮(快)件、物品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被申诉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调查人员依法公正地行使调查权,不得与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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