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机构,是指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统称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