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寄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在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时,未按照规定查验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相关身份信息;

伪造寄件人身份信息收寄了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

在寄件人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拒绝寄递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收寄了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

发现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寄件人姓名与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后,仍收寄了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