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