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寄递企业执行实名收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 对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寄递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 快递暂行条例(2018)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