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实行实名收寄统一管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