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寄递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用户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身份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况时,寄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寄递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名收寄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用户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