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包装物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使用有毒物质作为填充材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