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包装物要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