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