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连续3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3次以上达到20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