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同型号的车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在申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时,可以只提交其中一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相关车型一并审查发布:

底盘相同;

整车整备质量相差不超过3%;

车身外形无明显差异;

车长、车宽、车高相差不超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