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发生产品扩展、变更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车长、车宽或者车高超过原参数值1%的;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原参数值3%的;
换装发动机的;
变速器最高挡或者次高挡速比,主减速器速比发生变化的;
子午线轮胎变为斜交轮胎、轮胎横断面增加或者轮胎尺寸变小的。
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发生其他扩展、变更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节能中心,并提交发生扩展、变更后的车辆仍能满足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承诺书。节能中心应当将相关车型的扩展、变更信息及时报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