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车型管理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车型管理 第二十条 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车型,交通运输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公示后有异议且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车型,不予发布,并且告知车辆生产企业。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