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运用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运用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