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 第三章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处罚运用与执行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发生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处罚。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在同一运输过程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道路运政机构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道路运政机构必要时可以暂扣道路运输牌证,签发待理证,允许车辆继…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政机构实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文书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对道路运政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