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