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技术负责人员

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质量检验人员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