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