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