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