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