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章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