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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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