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实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招标人应当在其指定的报纸、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中标人数量;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报名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等要求;
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招标公告要求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中标人数量;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报名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等要求;
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招标公告要求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