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各地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可以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承担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