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六章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 第二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 第二十九条 被降级的道路客运企业,两年内达不到整改目标,不能恢复原经营资质等级的,应在被降级的第三年内全部退出与原经营资质等级相对应的经营线路,按降级后的经营资质等级调整安排其经营线路。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