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六章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 第二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 第二十八条 被降级的道路客运企业,必须进行为期两年的整改,在整改期内,暂停审批新增线路和参加线路招投标。整改期满后,经运政机构检查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申请恢复原经营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