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六章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 第二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 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定经营资质等级标准,或连续两年质量信誉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三年质量信誉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应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