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六章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 第二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 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定级满两年,其经营资质条件已达到上一个经营资质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年质量信誉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一个经营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