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六章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 第三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 第三十条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的定级、升级、降级,一般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束后办理,并实行公告制度,由运政机构不定期在地方或交通行业报纸期刊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