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三章 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和审批 第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和审批 第十八条 道路客运企业遗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