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三章 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和审批 第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和审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