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12年) 第二章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3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例会至… 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 第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 第十二条 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