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12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节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12年) 第三节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节 动态监控 第三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 第三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 第四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 第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第四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第四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