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