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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略)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略) 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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