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