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