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