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