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