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根据《办法》设立的救助基金适用本规定。 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