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