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