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