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八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