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七条 每年3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