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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使用和管理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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